来源微信公号:法途张律,作者:张雷洋,河南五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电话:13673975170,微信同号)。
引言
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当发生该种情况时,在主张权利时可能会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同时被认定为工伤时,能否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本文通过分析司法判例,结合笔者的实务经验,对交通事故中工伤的双赔问题进行初步探讨。结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公司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之规定,应当理解为: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均视为上下班途中。对此不应机械理解,应灵活掌握。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四)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由此得出,“非本人主要责任”应当是本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责任包括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三种情形。责任的认定一般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判断依据。二、认定为工伤后,如何索赔?
由于交通事故侵权与工伤待遇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各自项下的具体赔偿项目也不尽相同。交通事故和工伤的伤残等级评定适用标准也不同,因而同样的伤残所评定出来的伤残等级也可能不同;在计算伤残赔偿金和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时计算方法也不同。实务中,两者之间既有重合的赔偿项目,也存在各自的专属赔偿项目。根据现存生效的法律法规和最高法院公布的参考案例,均支持双重赔偿,但全国各地对于双重赔偿项目的范围却不尽相同。
三、律师建议
此类案件,原则上虽然可以有条件的支持双重赔偿,但实操时至少需要通过两个程序才能获得双重赔偿,处理起来比较繁琐。因此,在处理此类情况时,律师建议:
1、高度重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重要性,能不能评定工伤起决定性作用;
2、充分考虑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的项目、标准,根据实际情况(比如交通事故中的己方的过错程度、肇事方的赔偿能力以及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各方的赔偿能力、诉讼成本、时间成本等因素)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途径主张权利;
3、考虑不同地区法院对双重赔偿项目的裁判尺度;
综上,当工伤遇上交通事故侵权时,赔偿主张比较复杂,只有周全的操作才能获得最大限度赔偿。如遇到此类案件,如有困难及时联系专业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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